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民初5904号
原告:***,男,汉族,住东海县。
原告:***,女,汉族,住东海县。
原告:***,女,汉族,住东海县。
法定监护人:周继,女,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东海县永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梁河镇南辰(东海县开发区北区)横山公路东侧中裕燃气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Y2UEP63。
法定代表人:王正英。
第三人:傅江峰,男,汉族,住东海县。
第三人:临沂市天行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临沭街道办事处于店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293489263656。
法定代表人:崔建委。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海县永拓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傅江峰、临沂市天行健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催缴后,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能缴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根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梦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