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4财保132号
申请人:青岛宏海绿能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宏海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云顶山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753266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锦盛二路金岭片区社区中心4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757794579。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宏海绿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工程分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33658.5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工程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3658.5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188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