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112线东侧东方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宏海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云顶山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宏海幕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22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一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名为《中德生态园德国足球亚洲基地项目幕墙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技术要求进行加工制作安装幕墙,案涉合同主要义务为材料的加工制作,存在部分安装内容也是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案涉合同的性质符合《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的性质,故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2.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的玻璃幕墙安装完成后即为不动产的一部分,由此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认定为事实认定错误,根据规定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是所有安装完成后成为不动产的一部分的建设活动所产生的纠纷即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应遵循合同约定,移送河北省高碑店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被上诉人负责幕墙的制作安装,施工范围属于装饰装修**。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非住宅装饰装修,无须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幕墙制作安装合同,面积4300余平方米,合同总价款575万余元,超出以上规模,故本案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是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产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故管辖约定无效。案涉工程位于黄岛区,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鉴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