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53896号
原告:山东省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山东省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省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山东省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