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5民初1767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河晏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山东省齐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齐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