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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5民初1767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河晏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山东省齐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齐鲁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