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26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齐鲁装饰设计院,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佛山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80252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齐鲁装饰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81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省齐鲁装饰设计院银行存款1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韩 锐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