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宏北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京宏北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9190号 原告:***,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京宏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渭南象山公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负责人:***,该民政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京宏北集团有限公司、渭南象山公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