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9190号
原告:***,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京宏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渭南象山公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负责人:***,该民政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京宏北集团有限公司、渭南象山公墓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