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辖264号
原告:陕西大宇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10606室。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大宇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陕西大宇通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承包紫阳县通信线路工程,于2018年3月20日向被告投保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8年3月23日原告施工人员***在从事架设电缆过程中不慎摔伤,以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将原告诉至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原告、***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75909.58元,扣减已支付的137500元后还应支付138409.58元。之后原告与***达成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并向***履行了赔偿,故被告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金。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275909.5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所在地为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大厦XX楼XX层且原告选择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0)陕0103民初1086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1年7月8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本案被告住所地及被保险人所在地均不在西安市新城区辖区内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位于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西段22号海联大厦1幢10604、10606室,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应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本案应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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