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源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水凤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甘05执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源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665412640A,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商会大厦B座12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水凤鸣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34559983X5,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七里墩天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源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天仲字144号仲裁裁决书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天水凤鸣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水凤鸣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本院(2024)甘05执46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天水凤鸣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源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0元、支付资金占用费36954.17元(暂计算至2024年3月25日)及欠付保证金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承担案件受理费5857元、处理费2929元、执行费3586元,以上共计249326.17元,但被执行人天水凤鸣实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2024年4月9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水凤鸣实业有限公司在天水秦州农村合作银行玉泉支行090610122000052632-10000156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45740.17元,实际冻结0元。2024年4月30日,被执行人天水凤鸣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3586元执行费。 2024年5月31日,在本院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源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凤鸣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天水凤鸣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前向源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50000元案款,于2024年12月30日前向源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案款,于2025年4月1日前支付剩余的95740.17元案款,若天水凤鸣实业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向源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源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天水凤鸣实业有限公司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5.25%承担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2018〕141号)“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甘05执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