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新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685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湖**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新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南海2栋2001房。 法定代表人:曾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新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新城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和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