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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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902民初532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告:王某1,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告:内蒙古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乌兰察布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2。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1、内蒙古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师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