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某、李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902民初481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市集宁区。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桥东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告:内蒙古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擦布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乌兰察布市和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王某、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内蒙古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和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王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师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