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902民初541号
原告:邸某某,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桥东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告: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擦布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乌兰察布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7日立案。原告邸某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邸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师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