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5民初773号
原告:浙江展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雁云路706号。
责任人:柯华奶。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紫微,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浙江展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展豪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展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展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政茂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倪琼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