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展豪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展豪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5民初773号

原告:浙江展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雁云路706号。

责任人:柯华奶。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紫微,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浙江展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展豪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展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展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政茂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倪琼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