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展豪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展豪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372号
原告:浙江展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雁云路**。
法定代表人:柯华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圣和,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南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二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惠,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展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展豪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展豪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展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4元,由原告浙江展豪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卢 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凌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