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21民初5349-1号
原告:南通信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南城街道祖师庙振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海安开发区迎宾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根铁,该公司法务。
原告南通信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南通信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信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信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2元减半收取2971元,由原告南通信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