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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9南通信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21民初5349-1号 原告:南通信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南城街道祖师庙振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海安开发区迎宾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根铁,该公司法务。 原告南通信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市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南通信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信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信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2元减半收取2971元,由原告南通信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丁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