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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金龙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320号之一

原告:杭州金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颜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培红,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栋1门5030室-22。

法定代表人:孟晨。

原告杭州金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杭州金龙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金龙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金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中基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87352元,减半收取436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以上合计48676元,由原告杭州金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红

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

人民陪审员  郑利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孙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