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9592号
申请人:浙江德广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姚江镇敬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298441108。
法定代表人:王明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义,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兴日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工业二路**惠科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KNM6D。
法定代表人:黄光旭。
被申请人:黄光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人诉两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03000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编号:2020-2683)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兴日昌科技有限公司、黄光旭价值103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黄少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