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6315号
申请人:浙江德广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姚江镇敬贤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298441108。
法定代表人:王明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义,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兴日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工业二路1号惠科工业园厂房5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1KNM6D。
法定代表人:黄光旭,总经理。
被申请人:黄光旭,男,汉族,1995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淼,广东诺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申请人要求,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06民初287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03000元的财产,并依法足额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石岩支行账号为4102××××0944的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9月27日至2021年9月26日。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03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兴日昌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石岩支行账号为4102××××0944的账户,冻结金额以103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连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李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