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揭榕法民督字第15号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地址:揭阳市东山***大道联通大厦。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地址:浙江省天台县。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揭榕法民督字第1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3年7月22日(2013)揭榕法民督字第1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8元,由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