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222民初991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2月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来凤县。
被告:汕头市泓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汕头市华侨新村路34号2座2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1761589833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住所:汕头市龙湖区韩江路23号嘉福大厦801号和8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MA4UM6U76B。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住所:揭阳市东山区***大道以西建阳路以北中阳大厦裙楼第1号二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12375425F。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汕头市泓骏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泓骏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保汕头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0)粤522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2021)粤52民终1103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20)粤522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并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重新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追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揭阳分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以原告已分别与浙商财保汕头公司、联通揭阳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均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