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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222执恢74号
宜君县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宜君县太安镇人民政府:
申请执行人宜君县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君县太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22民初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宜君县太安镇人民政府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君县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宜君县太安镇人民政府向申请执行人宜君县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489.67元、利息6457.0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91.6元(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1196元,执行费271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宜君县太安镇人民政府88734.33元,向申请执行人宜君县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489.67元;利息6457.0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91.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96元,执行费1125元本院予以免缴。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宜君县太安镇人民政府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222执恢74号案件中宜君县太安镇人民政府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1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