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县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宜君县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宜君县太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22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宜君县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宜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0222305690735N。
法定代表人:黄玉堂,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君县太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宜君县。
负责人:贺云鹏,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君县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君县太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宜君县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本院(2021)陕0222民初9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于2021年6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第一项确定:宜君县太安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宜君县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489.67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但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尚未届满,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予以驳回申请,待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后可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宜君县顺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