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永信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商丘市永信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203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永信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界沟镇界沟村,组织机构代码33715940-4。
法定代表人:谭备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兰杰,颍东区袁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兴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73000788H(1-1)。
法定代表人:李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永信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平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和对阜阳市农机监理站进行查询,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翟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