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2民初14657号
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惠宝来会大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2022年11月22日,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