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582民初14644号
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保税区惠宝来会大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日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今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今日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物业费2622元及滞纳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016年、2018年由富华佳园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富华佳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选聘原告为富华佳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之后原告一直为富华佳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2021年9月30日止。被告系富华佳园1幢401室业主,被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未缴纳物业服务费。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张家港市大新镇富华佳园1幢401室业主。2014年、2016年、2018年,张家港市大新镇富华佳园业主委员会与今日公司签订了《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月物业费按1.30元每平方米;今日公司负责交通和车辆的停放管理、公共环境卫生、公共绿地的养护和管理、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今日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后,今日公司向***发出了物业费催缴通知,但***未能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物业费2622元。为此,今日公司涉讼。
以上事实,有《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催缴通知单及、(2022)苏0582民初8310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与张家港市大新镇富华佳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苏州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富华佳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是合法的物业服务单位,具备合法的收费资格,张家港市大新镇富华佳园业主委员会代表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费。但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未完全尽到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缴纳80%的物业费。因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本院不再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物业费2098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