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82民初2717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8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惠宝来会大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通过电子方式通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交纳,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