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5923号
原告:重庆本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锦衣路18号1.2幢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60BY4J。
法定代表人:李正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重庆本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2022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本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9.76元,减半收取计299.88元,由原告重庆本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辜夕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谢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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