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22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两宜镇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56714710X8。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宏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自贸大厦1号自贸保税大厦B区5层513室Y13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1MAC23EBU0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
本院在执行陕西荔鑫朝阳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宏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522民终4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赔偿申请执行人材料损失510840元;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50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或者依职权查核,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依法冻结、划拨陕西宏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40元、冻结***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三、经向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渭南市潼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苏省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四、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工商、车辆、证券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五、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六、2025年1月8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