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402民初4296号
原告:赤峰市赤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石油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峰恒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小新地组团306国道东、铁南大街南天丰商贸城A区A4号楼2-3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申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区宝山路北方时代设计集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赤峰市赤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恒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申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赤峰市赤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赤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赤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鉴定费687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赤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