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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赤峰恒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02民初3705号 原告:***,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恒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小新地组团306国道东、铁南大街南天丰商贸城A区A4号楼2-30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赤峰恒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