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溧水康顺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7民初4482号 原告:南京溧水康顺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316-A室。 原告南京溧水康顺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溧水康顺节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凯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