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得膜分离技术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安得膜分离技术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科瑞阳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初1121

原告:安得膜分离技术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玉,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瑞阳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顺仁路512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齐,经理。

第三人:李宁,男,19869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何福海,男,19796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第三人:魏齐,男,198011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第三人:杨楠,男,19799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安得膜分离技术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得公司)诉被告中科瑞阳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宁、第三人何福海、第三人魏齐、第三人杨楠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1110日立案。原告安得公司以与被告及第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12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得膜分离技术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安得膜分离技术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崔 宁
审  判  员   兰国红
审  判  员   卓 锐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范晓玉
书  记  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