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得膜分离技术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初1121号
原告:安得膜分离技术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B区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玉,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瑞阳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顺仁路51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魏齐,经理。
第三人:李宁,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第三人:何福海,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第三人:魏齐,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第三人:杨楠,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安得膜分离技术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得公司)诉被告中科瑞阳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宁、第三人何福海、第三人魏齐、第三人杨楠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得公司以与被告及第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得膜分离技术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安得膜分离技术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崔 宁
审 判 员 兰国红
审 判 员 卓 锐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范晓玉
书 记 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