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3101民初580号
原告:喀什**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喀什地区喀什市七里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开源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河滩北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喀什**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开源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喀什**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1.94元,减半收取3770.97元,由原告喀什**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鸽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