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03财保75号
申请人:沧州市恒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八里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347599884G。
法定代表人:徐大卫。
被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团结西街燕云台31综写字楼6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MA0G5QU00M。
负责人:孙帅。
被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7407。
法定代表人:王连兴。
申请人沧州市恒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市恒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5000元(开户行及账户详见清单)。冻结期间,不得挪用、支付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