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24执保392号
申请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上菱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佳苑二期23栋底层商服公寓楼5层公寓535。
法定代表人:周文玲,职务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兰海生,男,汉族,1955年7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申请人: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正阳大街十七道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宋清晖,职务经理。
大庆市让胡路区上菱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菱公司)与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东集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上菱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庆东集团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未结工程款1529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兰海生提供其在龙江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名下存款1529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菱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庆东集团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未结工程款进行保全,且提供相应担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未结账款1529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冻结担保人兰海生名下在龙江银行账户中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冻结担保人兰海生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存款829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如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清偿,请将相应价款交存至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提存。
案件申请费1285元,由申请人大庆市让胡路区上菱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郑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尹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