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民辖9号
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上菱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佳苑二期23#底层商服公寓楼5层公寓535。
法定代表人:周文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海生,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让胡路区上菱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正阳大街十七道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宋清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峰,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上菱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杜蒙法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上菱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3月10日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供材料并安装,原告按合同施工安装电梯结束后,经市场监督管理局验收合格,现已正常使用。原、被告施工安装结束结算后,被告支付原告部分施工安装电梯款,尚有剩余款项152900元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剩余电梯款152900元及逾期支付电梯款的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利率(以152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杜蒙法院经审查认为,其院确为诉争工程发包方,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因被告未按《采购合同》给付剩余款项提起诉讼。原告向法院提交的《电梯施工确认单》显示所涉工程名称系“杜蒙县法院审判法庭”,且杜蒙法院系案涉办公楼基建工程发包方。如杜蒙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可能会影响本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周亚芬
审判员 王 慧
审判员 徐荣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亚旋
书记员赵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