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上菱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大庆市让胡路区上菱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23民初1414号
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上菱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佳苑******公寓楼**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731269310Q。
法定代表人:周文玲,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海生,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上菱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职工,住大,住大庆市让胡路区div>
被告: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正阳大街十七道街路北社会信用代码91231200702813612B。
法定代表人:宋清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峰,黑龙江远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上菱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庆东油田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上菱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庆市让胡路区上菱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振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娇泽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