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81执17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25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的(2018)苏0981民终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撤销东台市人民法院(2017)苏0981民初6516号民事判决;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台市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58819.62元;三、驳回东台市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东台市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负担6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
2、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916元,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苏J×××××、苏J×××××的所有权(未实际扣押),并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交出查封财产通知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限其高消费行为;
4、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理财产品、公积金、保险,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18年11月10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到大丰区××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
7、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收到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汇款的30000元,此款已汇入东台市人民法院账户;
9、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执行情况,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除已冻结、扣划的银行存款5916元和被执行人缴纳的30000元不足以清偿债务和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吴 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