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5民初317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四川省泸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楚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建设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女,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男,1972年8月11日生,汉族,***化,自由职业,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化,自由职业,住重庆市铜梁区。 第三人:***,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及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变更诉讼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40.00元,减半收取5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