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5民初317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四川省泸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楚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建设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女,1970年12月2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男,1972年8月11日生,汉族,***化,自由职业,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化,自由职业,住重庆市铜梁区。
第三人:***,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及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变更诉讼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40.00元,减半收取5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