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册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1960号
原告:册亨县册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道红旗村五组上冗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H6E1J6C。
法定代表人:**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建设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215280249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册亨县册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册亨县册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册亨县册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