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升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20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顺升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野鸭乡大关村龙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1980年4月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兴仁市。
上诉人贵州顺升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原审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111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贵州顺升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5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谢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