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618号
申请人:合肥市中冀兴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张新帅,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水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毅,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薛松,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市中冀兴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水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市中冀兴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安徽水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市中冀兴建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水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傅世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晔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