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2民初2758号
原告:***,男,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斌,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薛松,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秋菊,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安徽水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88号水安公司办公楼南头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翰林,该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世予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陶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