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水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88号水安工业园独立研发楼北二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72126P。
法定代表人:王毅,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水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9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1、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请求支付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本案由被上诉人所在地的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书面协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若协商不成,诉讼解决指定法院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书面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安徽水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在起诉时提交的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亦无协议管辖条款,故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孙礼会
审判员 张玉德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