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枣阳市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阳市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住所地:枣阳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市政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枣阳市市政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市政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市政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75元(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