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鲁0781行审474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
负责人***。
被执行人莱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烟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交通运输局向我院申请执行莱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交通运输局以莱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车辆(鲁FA****)于2022年10月5日16时29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02(非)[2022]1008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的内容是:给予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0日将该处罚决定向被执行人送达;于202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
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青州市交通运输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申请执行,内容如下:莱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鲁FA****)应缴纳罚款1500元。
本院经书面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02(非)[2022]1008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州市交通运输局的***02(非)[2022]1008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青州市交通运输局***02(非)[2022]1008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莱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缴纳罚款1500元,逾期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