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14767号
原告:杭州陶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南星街道八卦新村12幢3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143302954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恒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A世界11楼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02344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陶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陶都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陶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3元,因原告杭州陶都实业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退还原告杭州陶都实业有限公司2473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陶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