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481执保32号
申请人:滕州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恒源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安,总经理。
担保人:山东普兰特板业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四川恒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中路3号楼1栋1楼31号。
法定代表人:缪俊恒,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滕州市华海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四川恒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481民初38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四川恒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山东普兰特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滕州市恒源南路388号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昭祥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