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炳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淄博炳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淄博义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执3054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炳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杏园街道办事处商家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王兵,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义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潘南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齐兆福,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夏兰波,男,汉族,1983年12月13日,住:淄博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淄博炳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淄博义忠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夏兰波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息及案件受理费等合16837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但未到庭,也未申报财产;2020年9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鲁0303执30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梅
审判员  刘国华
审判员  赵玉新
二0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相君